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审计工作的方针政策,制定全区审计工作规划和实施办法。 二、向区政府报告和向区政府有关部门通报审计情况,提出制定和完善有关政策法规,宏观调控措施的建议。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黑龙江省审计条例》的规定,直接进行下列审计: (一) 区本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 (二) 区政府各部门、事业单位及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 (三) 区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受区政府委托由社会团体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四) 组织对区直有关单位负有经济责任的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 (五) 对区集体企业和重点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六)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区审计局进行的审计。 四、向区长提交区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区政府委托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区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工作报告。 五、组织实施对贯彻执行国家和区政府财经方针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情况的行业审计、专业审计和审计调查。 六、组织实施对内部审计的指导与监督;监督社会审计组织的审计业务质量;组织审计专业培训。 七、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