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编制全区司法行政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在教劳动教人员的联合帮教工作。 三、负责全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指导依法治区工作和对外宣传工作。负责区依法治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四、管理全区社会法律服务市场,指导监督全区律师、企业法律顾问和法律援助工作。负责区仲裁管理工作。 五、负责指导、管理全区司法行政派出机构和基层的人民调解工作,管理基层司法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指导、管理全区刑满释放人员、解除劳动教养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负责解释人员安置实体的认定。 六、负责全区法学理论研究工作。 七、受区人大和区政府委托,负责司法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工作和司法行政系统的执法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全区司法行政的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出庭应诉和国家赔偿工作。负责全区司法行政涉港、澳、台事务。 八、管理全区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组织,指导协调全区司法鉴定工作。 九、管理全区司法行政系统的外事工作,组织开展对外法律交流与合作。 十、管理司法行政系统的物资装备。 十一、负责全区国家司法考试和资格授予的组织和呈报工作。 十二、负责全区司法行政系统的队伍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纪检监督工作。负责局派出机构和派出人员的管理。负责全区司法行政系统警务管理工作。 十三、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它工作。